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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全国河湖采砂,全面监控、打击非法采砂——水利部建立“一河一档”,编制“一河一策”

来源:中国砂石协会发布日期:2018-10-17浏览次数:3671

日前,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集中开展“清四乱”行动,系统治理河湖新老水问题,向河湖管理顽疾宣战。清理整治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等活动。水利部将制定河湖采砂管理规划的编制指南,建立“一河一档”,编制“一河一策”。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河湖的动态监测。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建立河长制,每条河流都有了河长。目前,为推动河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实现名实相副,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清“乱采”——打击全国河湖非法采砂

乱采是指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

对乱采滥挖行为清理整治的标准是:

各地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逐河段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许可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理,砂场布局规范有序,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

要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船只,坚决清理上岸,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堆砂场,按照河湖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各地要依照水法要求,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

对许可采区,要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要研究非法采砂活动的规律性,针对非法采砂流动性、游荡性强的特点,集中力量打运动战、歼灭战,坚决遏制非法采砂势头,确保河湖采砂依法、有序、可控。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抓紧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各地要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河湖,要明确管理界线、管理单位和管理要求,规范设立界桩和标识牌。

建立“一河一档”

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基础上,调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河流的分布、数量、位置、长度(面积)、水量等基本情况,制定完善河湖名录;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全”的原则分阶段建立“一河一档”,2018年12月底前收集河湖自然属性、河长信息等河湖基础信息,完成基础信息填报工作,同时,兼顾河湖水资源、水功能区、取排水口、水源地、水域岸线等动态信息,逐步完善“一河一档”。

编制“一河一策”

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系统治理、分步实施原则,明确河湖治理保护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科学编制“一河一策”。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流“一河一策”方案要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编制完成,其他河流湖泊的“一河(湖)一策”方案要压茬推进。“一河(湖)一策”方案实施周期原则上2~3年,各地要及时动态调整。

抓好规划编制

水利部将制定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的编制指南。各地要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等重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强化规划约束,让规划管控要求成为河湖管理保护的“红绿灯”“高压线”,同时,疏堵结合、采禁结合,在保护岸线、河势稳定、行洪航运安全的前提下,予以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对于有岸线利用需求的河湖,要编制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可开发利用区,严格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

对于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湖,要编制河湖采砂规划。七大江河及其跨省主要支流的岸线规划和采砂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程序。

推广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要加快完善河湖监测监控体系,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河湖的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地理空间信息、跨行业信息等,为各级河长决策、部门管理提供服务,为河湖的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水利部还要求对河湖砂石乱堆进行清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此次,水利部《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将对全国河湖信息全面详细梳理,除了坚持打击全国河湖非法采砂、砂石乱堆外,还将指导各地采砂规划。全国河湖将被全面监管,管理职责将更加明确,将对全国河湖砂石供给产生重大影响。